“宝岛眼镜”现象折射出的法律尴尬
日期:2012-09-19 17:38
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角度,都应当釜底抽薪,要求撤销或变更其企业名称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旗帜鲜明地指出,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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