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傍名牌者已不再满足于开一家或几家店,而是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将侵权的服务商标特许他人连锁开店,致使侵权店遍地开花。这种利用特许经营对服务商标的规模化侵权,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众知识产权专家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的研讨会上发出的警示。
专家们列举了“宝岛眼镜”现象,并就“宝岛眼镜”现象折射出的一系列典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服务商标领域的规模侵权行为触目惊心
据介绍,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1972年创立于台湾,1974年在台湾获准注册宝岛眼镜商标。1994年在大陆获准注册宝岛眼镜商标。现在全国开设的宝岛眼镜直营连锁店超过1500家,为世界最大的华人眼镜连锁集团。
宝岛眼镜以一家配镜、全国连锁服务等特色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宝岛眼镜的迅速发展,众多山寨“宝岛”也遍地开花。与商标持有人无关的主体,利用我国商标全国统一注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的制度缝隙,不断登记含有“宝岛”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宝岛眼镜”或相近的店招等;部分登记“宝岛”字号的企业通过设立分公司、特许加盟店等方式,在全国开店,使用“宝岛眼镜”、“宝岛眼镜连锁”、“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等店招、保证卡、会员卡等,造成真假宝岛难分的市场混淆。其中,规模最大的山寨“宝岛”眼镜特许的加盟店竞超过300家。
越来越多的企业或眼镜店使用“宝岛”作为店招或标识,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极大混淆。有些山寨宝岛眼镜店利用宝岛眼镜全程免费维修的服务承诺,不仅在经营销售上傍名牌、搭便车,竞将自己销售的眼镜指定到正宗的宝岛眼镜店维修。
更令宝岛眼镜悲苦的是,山寨宝岛以次充好败坏宝岛眼镜商誉、造成市场混淆坑害消费者的同时,竟致使执法部门都难辨真假“宝岛”,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3月15日发布的《福建省“3•15”消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中曝光的6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眼镜店,标明使用“宝岛”字号和商标,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宝岛”注册商标的声誉。
据介绍,尽管宝岛眼镜公司多年维权,也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支持和保护,并在所有的诉讼中全部取得胜诉,但是,许多被告被判侵权后稍加改动,继续连锁经营,仿冒者越打越多。
特许经营制度漏洞亟待弥补
专家们指出,特许经营方式是知识产权利用的典范。特许经营权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成就了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维护着特许经营的优势地位。但是,在特许经营中,将有瑕疵的经营资源特许他人使用而导致的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从法律制度上,特别是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备案等制度上,应当加强研究,弥补漏洞,不给投机取巧、非法侵权行为留下空间。
在公众心目中,特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政府公信力担保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特许经营进行备案登记时加强审查,并应该在接到公众侵权投诉后能够及时地将涉嫌侵权的特许经营撤销,以免造成特许人使用涉嫌侵权的经营资源继续从事特许经营,造成社会危害的扩大。
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须“釜底抽薪”
专家们认为,“宝岛眼镜”现象所折射出的服务商标权人个案胜诉之后,侵权连锁店则越来越多,越打越多的情形,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令法律尴尬的现象。
在我国,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商业标志,一些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使用与商标的登记和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
专家们认为,企业名称权不能用于特许。特许经营资源中最重要的形式是商标的特许,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标识权,权利的地域范围广,全国范围有效,是最佳的特许经营资源。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与特定主体唯一对应,具有人身性质,所以企业名称权是不能用于特许的,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属于出租企业名称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
应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作出限制。例如“宝岛”是眼镜行服务领域的知名品牌,并长期以“宝岛眼镜”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店招、交易文书上仅使用“宝岛眼镜”简称无异于假冒“宝岛”商标。
专家们指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一个已经谈了二十多年的老问题,无论从保护商标权人,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角度,都应当釜底抽薪,要求撤销或变更其企业名称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旗帜鲜明地指出,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