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女士请眼镜店在清洗眼镜时顺带清洗钻戒,不料钻戒掉落后再无影踪。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眼镜店赔偿钻戒原价7980元,驳回祝女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祝女士关于戒指系结婚纪念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戒指的特定性,且在交付店方时也未说明,店员不可能知道该戒指的特定意义,故法院不予支持。
祝女士请眼镜店在清洗眼镜时顺带清洗钻戒,不料钻戒掉落后再无影踪。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眼镜店赔偿钻戒原价7980元,驳回祝女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去年11月,祝女士在成超公司下属的南方店购买眼镜。今年6月8日,她到店里对眼镜进行矫正、清洗,随后又将佩戴的钻戒交店员清洗。在清洗过程中,店员不慎将钻戒掉落在地上,不料再也不见踪影。祝女士认为,这枚钻戒系自己的婚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现该店遗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店员接受戒指并清洗,应尽最大注意义务,保证归还戒指。此间戒指灭失,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祝女士关于戒指系结婚纪念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戒指的特定性,且在交付店方时也未说明,店员不可能知道该戒指的特定意义,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