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眼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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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012-04-26 10:05
要考虑眼科生理学和康复医学 配镜才能更清晰舒适持久!
* 出生后第一天:眼睛常闭合,有时一睁一闭,最初几天眼球运动没有目的,数天后开始注视灯光,强光刺激可引起闭眼睛。
* 出生2周:对来自半米远的光线(如手电筒)向自身方向的移动,做出两眼向内转动的动作。
* 出生3周:能注视较大的物体,还能分辨它的颜色,两眼能单方向追随物体的移动。
* 2个月:两眼可追随成人的手,并作长时间的注视。
* 3个月:两眼不仅可追随移动的物体,头部还会随之转动。
* 4个月:头部已能抬起,常常看自己的手。
* 6个月:能坐起,当头和眼随着物体做较大转动时,身体也能随之转动,并对色彩鲜艳的玩具或其他目标,能注视半分钟。
* 9个月:能注视画面上的单一线条,视力大约是0.1。
* 12个月:多数会抚弄玩具,能注视近物,可按妈咪的指令指出鼻子、眼睛或头发。
* 2-3岁:视力大约为0.5?0.6,已快接近成人,但此时极易丧失视力。
* 4-5岁:视力大约为1.0,各种眼部生理反射已形成并趋于稳固,此时已不易丧失视力。
* 6-7岁:进入成年人视觉状态。
* 8岁:各种眼部反射已经很稳固,视力发育基本结束。
如果以上功能8岁前没有完成,后期配镜要考虑到其中,并进行康复。特别初中高中的孩子要别注意视觉二级功能和三级功能,功能强的孩子视力不容易恶化。如果没有详细检查孩子的视力会恶化的严重,度数加深的也快。
近视眼:
要求以最小屈光度,最好的矫正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如患者在不使用调节情况下, 使用-5.000D矫正视力是5.0使用调节试镜时用-4.500D矫正视力是5.0,一般用-4500D配镜为佳。) 以免矫正过度,(特别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患者)引起视物疲劳症状。高度近视眼首次配镜时,患者接受不了全部矫正屈光度。可适当减低屈光度,使之适应一段时间后,再予以增加。
远视眼:
一般以最高数,最佳视力为佳。以便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调节,而解除视疲劳症状。如果儿童有远视并伴有内斜视症状的,必须配戴全部矫正眼镜。
散光眼:
轻度无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视力下降,视物疲劳,无论症状多轻均应配制合适的眼镜。高度散光和轴位偏斜时,患者不易接受时,可适当减低屈光度。散光的一般原则是配戴全部矫正眼镜。散光眼在试镜片时,一定要注意轴位的调整。往往轴位差50就会影响矫正视力。而解除不了,视疲劳症状。
屈光参差:
一般两眼屈光度相差不超过-4.00D者,可按以上原则配镜。超过-4.00D,无复视现象患者能接受的可配镜。有复视现象可适当减低较高眼屈光度,把较低眼屈光度配足。如屈光参差较大,如白内障术后无晶体眼可配角膜接触镜给予矫正。儿童有屈光参差的尽可能全部矫正。以免影响视觉功能的正常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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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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